第 一 條 |
公文最速件隨到隨辦,速件三日內、普通件六日內應辦理完成結案。會簽公文應於一日內會簽完畢。 |
第 二 條 |
公文處理流程,依左列規定辦理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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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各單位元應視業務需要,指定專人擔任單位收發,並設有單位收發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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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單位收、發文件皆應登錄、簽收,以利公文追蹤、延辦及遺失之責任歸屬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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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單位收發人員,收到文書單位送來之文件時,應點收並編單位收文號登記後,如認為重要或分文發生困難時,應先請示主管再送承辦人。承辦單位收受之文件,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之業務,經主管核定後得退回總收文改分,或以改分方式逕行轉送其他單位辦理,並通知分文人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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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會送文件:會辦之文件受會單位應視同速件,填寫收到月日時後,依收發文程序處理。單位間之受會案件,不予編號,其件數不列入收文統計。會辦後,受會單位應通知送會單位收發人員領回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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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|
經核定之存查文件,應送單位收發人員銷號後統一歸檔;單位收發人員應與公文稽催單位(秘書室)保持密切聯繫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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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 |
各單位之密件或特殊案件,承辦人得視情形自行會送公文,但仍須依收發文程序處理。 |
第 三 條 |
本辦法簽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